希圣(1864年-1905年)清末官员,诗人。字亦元,号卧公,湖南湘乡(长沙)人。生于清穆宗同治三年,卒于德宗光绪三十一年,年四十二岁。光绪十八年(1892)进士。官刑部主事,荐举经济特科。初治训诂,通古今治法,尝纂《光绪会计录》以总综财赋,又草《律例损益议》,张百熙等极重之。百熙奉诏管学,引以为助。希圣通籍后始学为诗,有作必七律,以玉溪生(李商隐)自许,著有《雁影斋诗存》,传于世。
孝宗嗣南渡,未能骤复雠。痛以陵寝故,哀为祈请谋。
曰请实骄敌,朝廷小可羞。百年既和好,侂胄欲渝盟。
果函太师首,邻境乃罢兵。曰衅自我启,他日变所生。
吴氏握兵柄,父子相继承。乾纲不能断,优容留后称。
曰挺死勿嗣,藩镇渐可惩。老臣谋国是,蓍蔡勿是过。
金使正以礼,帝曰卿力多。江淮死以守,敌曰无过河。
筑堤卫田亩,楮币除偏颇。邱葛邑世族,公德尤可歌。
酹酒拜公墓,由里山峨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