希圣(1864年-1905年)清末官员,诗人。字亦元,号卧公,湖南湘乡(长沙)人。生于清穆宗同治三年,卒于德宗光绪三十一年,年四十二岁。光绪十八年(1892)进士。官刑部主事,荐举经济特科。初治训诂,通古今治法,尝纂《光绪会计录》以总综财赋,又草《律例损益议》,张百熙等极重之。百熙奉诏管学,引以为助。希圣通籍后始学为诗,有作必七律,以玉溪生(李商隐)自许,著有《雁影斋诗存》,传于世。
翟公家三琴,粲粲金玉徽。观其记中语,熟读令人唏。
玉徽落将家,蹴踏当床闱。龃龉蛇蚹纹,手泽自淮淝。
金徽差小□,王生旧所遗。生居湖山居,襜襜者深衣。
忆别三十年,老大减腰围。又有墓中者,才德婉而微。
其初来薛氏,斲者识雷威。薛亦乱离得,最后归林扉。
公云皆我友,爱比玉与玑。昔公为县令,宁弃笏与绯。
胡此独不释,谓是古音希。我尝听公弹,空斋坐忘饥。
松飙度落雪,竹日流清霏。或时作龙吟,华玉吼朝曦。
或时岭猿叫,夜涧空霜飞。或时呈浏亮,露鹤鸣江矶。
高情寄绝代,妙在神气机。感深动恻恻,望洋见颀颀。
浮云琵琶筝,俗耳溷是非。藉此罗酒肉,识者恒讽讥。
傥生盗蹠粟,宁死首阳薇。周公不可作,孔子将安归。
猗猗林下兰,庶草联芬菲。春天不得佩,岁晚还□叽。
请公操此曲,古道资凭依。公坐默不应,面墙看蛜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