希圣(1864年-1905年)清末官员,诗人。字亦元,号卧公,湖南湘乡(长沙)人。生于清穆宗同治三年,卒于德宗光绪三十一年,年四十二岁。光绪十八年(1892)进士。官刑部主事,荐举经济特科。初治训诂,通古今治法,尝纂《光绪会计录》以总综财赋,又草《律例损益议》,张百熙等极重之。百熙奉诏管学,引以为助。希圣通籍后始学为诗,有作必七律,以玉溪生(李商隐)自许,著有《雁影斋诗存》,传于世。
余本燕赵人,秉心愚且直。群籍备所见,孤贞每自饬。
徇禄期代耕,受任亦量力。幸逢休明时,朝野两荐推。
一朝趋金门,十载奉瑶墀。入掌迁固笔,出参枚马词。
吏部既三践,中书亦五期。进无负鼎说,退惭补衮诗。
常恐婴悔吝,不得少酬私。嗷嗷路傍子,纳谤纷无已。
上动明主疑,下贻大臣耻。毫发顾无累,冰壶邈自持。
天道何期平,幽冤终见明。始佐庐陵郡,寻牧襄阳城。
彤帏荷新宠,朱黻蒙旧荣。力薄惭任重,恩深知命轻。
饬徒留前路,行子悲且慕。犹闻长乐钟,尚辨青门树。
慈亲不忍诀,昆弟默相顾。去去勿重陈,川长日云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