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约公元一一六九年前后在世]字不详,本扬州人,后寓居海盐,李正民之子。生卒年均不详,约宋孝宗乾道中前后在世。工诗。历知温州、藤州。其馀事迹均不详。洪著有文集二十卷,今仅存芸庵类稿六卷,《四库总目》不及十之三四。其诗时露警秀,七律尤工。
咸淳七年正二月,天灾人异何稠叠。
细推厥咎端有繇,孤臣未言先泣血。
日当丙子月当寅,湖州昆山有妖孽。
曹家产子威杀人,二首一身连骨节。
左首似爹右似娘,浑舍惊走趾欲折。
里胥不敢上其事,一州喧暄腾颊舌。
从来天子天下首,二首之占何待说。
我闻唐家仪凤年,的证端为今日设。
泾州之民有生儿,异干同躯不容裂。
是时武氏乘其夫,唐祚中微殆将灭。
圣朝家法与唐异,四星在天循轨辙。
咎在君阳非太阴,娲羿虽殊祸俱烈。
人妖示变未三旬,若月天灾来不辍。
粤从已亥至壬寅,据历雷声未当发。
胡为砰訇震天鼓,四日四夜声不绝。
上天威怒端有意,要使吾君用刚决。
夏竦奸邪致天变,仁皇感悟真明哲。
只凭霹雳一声雷,扫去有同汤沃雪。
后来高庙遵故典,汤相罢归同一诀。
奈何灾异过两朝,犹复留此大饕餮。
二首之儿四日雷,占虽不同应无别。
作诗会入五行传,谨勿流传取剠刖。